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廖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23日,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自己干亲家苏某某,对方未回复,遂怀疑苏某某与男人在鬼混。廖某某为了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于当晚23时许,持一把杀猪刀到苏某某家里并在苏某某家里另拿了两把菜刀,对苏某某进行追逐、恐吓。苏某某逃至严某某家中躲避,廖某某又持刀追至严某某家,并对严某某进行恐吓。
【检察官说法】
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广大群众要从本案中深刻认识到寻衅滋事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到醉酒也不能成为任意妄为的理由,酒后寻衅滋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