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主题活动>>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沿河检察:男子发布抖音视频辱骂前妻、法官和派出所民警被逮捕
时间:2023-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因不服法院判决,长期在抖音平台发布辱骂前妻、承办法官和民警的视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近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黎某某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2020年,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前妻冉某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其不服判决,在抖音平台发布多条视频并配上承办法官秦某某的照片对秦某某进行辱骂。经其所在辖区派出所多次对其劝诫、警告,黎某某不听劝阻仍继续发布视频对法官秦某某进行辱骂,被沿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黎某某被行政拘留完毕后,又在抖音上发布视频对其所在辖区派出所民警进行辱骂。2021年,黎某某起诉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未获法院支持,遂在抖音上发布多条视频并配上承办法官杨某某的照片对杨某某进行辱骂;2022年初,黎某某再次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金,未获法院支持,其又在抖音上发布多条视频并配上承办法官李某某的照片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其在辱骂法官及派出所民警期间还多次发布视频辱骂其前妻冉某某,持续时间长达三年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网络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为: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法律乃“国之利器”,应当被每一位公民尊重;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位公民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网络环境。同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要走法定的权利救济渠道。

本案中的黎某某,因其诉求未获法院支持,不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为发泄不满情绪,通过短视频平台随意发布视频,随意辱骂他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等待自己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


 
友情链接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