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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吸毒后又贩毒,男子因贩卖毒品被沿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获刑
时间:2023-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1日,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沿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基本案情:2022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23年4月份,熊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零包冰毒和一颗麻古毒品给他人,同年5月6日,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检测其贩卖的零包毒品及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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