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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沿河检察:集中起诉一批涉电信网络诈骗“两卡”犯罪案件
时间:2023-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深入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力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效能,切实维护社会治安。近日,沿河检察院对七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买卖银行卡、电话卡案件进行集中起诉。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冉某某、季某某、勾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院对这七起案件集中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发展稳定大局,紧盯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依法从严打击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涉黑恶、电信诈骗、毒品、盗窃等犯罪,切实以检察履职守护和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付,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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