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被告人张某某因长期实施盗窃犯罪多次被判刑。202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又先后6次在沿河、德江等地盗窃他人电动摩托车。张某某属于多次盗窃的惯犯、累犯,应当从严惩处,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向人民法院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附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